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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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一个中文词,是一种激励手段,是一种辐射人们荣誉感和进取精神的手段,是一种调动管理人员和管理同行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其潜能的管理方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文章13篇 ,欢迎品鉴!

【篇1】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时、有效控制药品器械风险,保障广大患者的用药用械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为遴选、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防止严重药害事件的发生,鼓励医务人员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报告时限

  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测任务结合本院各临床科室实际情况,制订各科室不良反应全年及季度报告目标,各科室应于每季度末25日之前完成本季度指标。一般性药品不良反应应于一个月之内上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半个月之内上报;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

  二、报表质量

  1、各栏目填写完整、规范、正确、无缺项;

  2、不良反应发生、处理过程描述详细并在病历中有相关记录;

  3、因果关系评价合理;

  4、按照不良反应类型及时上报;

  5、不良反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三、奖励措施

  1、每上报一份不良反应,奖励上报人员5元。

  2、对于积极上报不良反应并超额完成任务的科室给予奖励,鼓励各科室积极上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据各科室各类指标,超额完成报表每份奖励20元。

  3、药害事件报告参照医院不良事件报告原则,每上报一份,奖励10元。

  四、处罚措施

  1、每季度未完成上报任务数的科室,每少报一份,扣款20元。

  2、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上报一般、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及死亡病例的科室,按照不良反应类型(一般、新的、严重的、死亡),每份报表分别扣款20元、50元、100元、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报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每份报表扣款50元,并与科室上报人员年终考核挂钩。

  4、未完成全年上报任务数的科室,与科室年终考核挂钩。

  五、持续改进

  1、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每季度将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考核情况及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在我院《药讯》上公布。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或不良反应报告较多的药品,应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

  2、医院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全院反馈。并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篇2】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研究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提供服务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的相关规定,医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一、相关定义

  1.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ADR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等。

  2.药品不良事件(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

  3.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4.

  药品安全危害事件(以下简称药害事件):药害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药品不良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药害既包括非人为过失的不良反应,也包括人为过失导致的其他负面药物作用。

  药害不良事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于药品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损害的事件;二是由于合格药品使用过错(超剂量中毒、用错药和不合理用药等)导致损害的事件;三是合格药品在按说明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反应损害,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5.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6.

  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7.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

  负责人:负责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临床药师及药剂科各部门负责人

  机构: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管理机构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的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及其相关工作。从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能力。

  1.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由主管行政领导、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相关的专家组成。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在所在地药监局和国家ADR监测中心的领导下,制定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全面指导医院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从法规及业务上协助并督促监测工作的落实。

  (3)对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提供咨询和指导,如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特殊或疑难病例给予评判;对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4)审核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情况;了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

  (5)负责协调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转和维护。

  (6)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宣传、培训、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方法的研究工作。

  (7)起草或提请修订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

  (8)提请审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委员会的改组;提请审议相关的奖励和处罚事项。

  (9)承担国家及所在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委托的工作、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2.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核心机构,设在药剂科。职责如下:

  (1)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承办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技术工作,在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及药剂科的领导下工作。

  (2)拟定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各项工作的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向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汇报。

  (3)拟定具体执行和落实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方案,安排日常工作。

  (4)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资料的收集、评价、上报和信息反馈;组织对疑难、复杂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总体情况,及时进行调研。

  (5)组织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并负责建立、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档案。

  (6)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重复发生。

  (7)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3.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医院临床科室的各级医、药、护、技人员。各临床科室(包括各病房、急诊科、门诊部)均设立两名兼职监测员(老总或科秘书及护士长),药剂科下属部门各设立一名兼职监测员(组长),与临床药师共同组成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职责如下:

  (1)各网点监测员会同各科室或部门主管,按照本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及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并实施。

  (2)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收集、整理、初步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

  (3)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4)及时向原报告人反馈有关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危害性,向医师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5)负责指导和培养本部门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意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6)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学习和培训,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宣传与教育工作。

  三、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程序及要求

  1、报表:按照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发现ADR/ADE,应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再由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2、报告制度及程序、要求:

  (1)制度:

  1)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执行。

  2)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本院有关科室和个人应立即向院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停药、抢救,对症处理,将危害降至最低。

  3)本院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责任及时向院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药害事件的义务。医疗科室在获悉有关药害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药害事件信息需在1小时内上报,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4)医疗科室发现药害事件的信息事件后或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分析事件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药害事件可越级上报。

  5)根据药害事件的发展势态,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2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2

  动态报告内容:根据药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药害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2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以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建议等。

  6)各医疗科室在接到药害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经核实情况后,根据药害事件的性质,在2小时内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报卫生局。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2)报告程序与要求:

  1)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ADR/ADE逐级、定期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相互配合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监测,重点监测非预期(新发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有原始记录。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积极进行临床救治,做好医疗记录,保存好相关药品、物品的留样,并对事件进行积极地调查、分析。

  3)各级医护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ADR/ADE需详细记录,及时汇报给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员。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员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价ADR/ADE后,协助发现ADR/ADE的有关人员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如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则需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

  4)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对收集的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每月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5)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积极救治患者的同时应立即上报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迅速提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核实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6)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中心对各医院上报的ADR/ADE报表的填写质量、报告内容及归因分析进行评价,并向报告单位反馈评价内容,同时定期将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中心的整体情况反馈到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

  7)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时向部门监测员或原报告人反馈有关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危害性,向医师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8)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还将密切跟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通报的有关信息,对已通报需重点监测的药品,通知有关部门及监测员,密切跟踪监测,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如暂停或停止药品购入等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重复发生。

  3、报告范围和报告时限: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各科室部门需报告发现的所有药品的不良反应及可疑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按以下原则对院内收集的报告进行筛选、归类后,按要求上报。

  1)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

  2)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

  3)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奖励和处罚办法

  为推动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的发展,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调动全院各部门和人员参与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积极性,真正落实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办法:

  1.各级医护人员向监测办公室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表一经审核采纳,根据报告质量予以奖励。

  2.如提供特别有价值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包括提供严重、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或药品说明书上未收载的新的不良反应的报告),予以特别奖励。

  处罚办法: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无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

  2.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者。

  3.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匿而不报者。

  4.隐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资料者。

  5.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药害事件。指药害事件在全院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药害事件。指药害事件在医院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药害事件。指药害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药害事件

【篇3】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科技竞赛、文体、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其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修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专项奖励的评选条件

(一)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规定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三)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获得各类奖励:

1.受到学校各种处分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在科研和学习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二、研究生专项奖励的种类

(一)研究生先进集体奖学金

研究生先进集体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团体。

1.全国先进集体,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先进集体,一次性奖励3000 元;校级先进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

2.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各级表彰的先进集体,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研究生“学术十杰”奖学金

研究生“学术十杰”用于奖励我校学术科研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10人,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三)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项1万元,一等奖奖励标准为每项5000元,二等奖奖励标准为每项3000元,三等奖奖励标准为每项1000元。

(四)研究生科技竞赛奖学金

研究生科技竞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全国

10000

6000

4000

3000

省级

5000

3000

2000

1000

同一竞赛项目,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五)研究生文体活动奖学金

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级别的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一等

(一、二名)

二等

(三、四名)

三等

(五、六名)

其它等级

全国

5000

3000

2000

1000

省级

2000

1000

500

 

同一竞赛项目,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六)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在集体建设和组织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院(部)应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

1.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一等奖每人1000元,比例为当年优秀研究生干部数的30%;二等奖每人500元,比例为当年优秀研究生干部数的70%。

2.全国、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奖励4000元,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奖励2000元。

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各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七)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其评定办法按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三、研究生专项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专项奖励评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要求进行。

(二)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院(部)初评公示后,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页公示。

(四)国家级、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产生一般应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选拔推荐。

四、附则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2.本方法适用于本研究基地国内外专业打工研究人员。

  3.奖励经费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辅助经费,同时吸收院系的投入和其他形式。

  的帮助。

  4.科研成果的特别奖励有立项、论文、学术着作、科研获奖等。属于本研究基地的课题。

  复盖范围内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

  5.作为第一研究人员(或第一作者),所有研究人员(有关作者)都被签署为有关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的科学研究成果,符合本方法。

  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

  6.奖励申请者每年12月下旬最后一个工作周内持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和A4纸复印件。

  在本基地办公室书面申报,认定后以科研经费形式支付。

  7.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奖励计算,不重复奖励。

  8.集体合作项目按一项计算,由第一责任人掌握,二次分配经费。

  二、细则。

  (一)课题立项奖励范围。

  1.以本名义承担的研究范围内的大厅级以上的研究计划项目,以项目拨号的科研经费到达。

  金额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支付经费。

  2.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

  3.省部级重大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省社会科学。

  重大计划项目等。

  4.一般省级项目:省社会科规划项目、省国际合作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决策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5.厅级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教育厅软科学项目等。

  (二)学术论文奖励范围。

  1.鼓励专业、打工者以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日报》(理论版)等刊物。

  表格的学术论文。

  2.SSCI来源期刊,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一般核心期刊(包括ISTP收录论文)。

  3.多人签名只鼓励第一作者。

  4.对于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人民代表大会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另行报酬。

  (三)出版专著(教材)奖励范围。

  1.本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版权所有者),是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2.其他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教材。

  (四)获奖的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2.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3.以上奖励基地应为第一承担单位。

  (五)其他科学研究奖励范围。

  软科学研究的成果取决于哪个政府采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给予一定的报酬。

  三、附着则。

  1.以上各种报酬金额根据当年基地经费情况按比例确定,实施动态管理。

  2.翻译出版的学术翻译和翻译、标记、评价等,相应地减半给予科研报酬。

  3.发表在各级学术刊物上的书评、论文摘要、研究通信等,不予报酬。

  4.上述报酬不包括增刊、论文集和非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国家级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

  发表的论文,根据情况鼓励一部分经费。

  5.科研成果水平认定有争议的,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仲裁决定。

  6.本条例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7.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作废,实施一定阶段后完善修改。

  8.该方法解释了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和社会研究所的权利,并根据情况进行了研究和解决。

【篇5】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患者与医疗机构的纠纷是经常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又加重了其中的复杂性。北京药监局安全监管处副处长丛骆骆向记者强调:“患者经常把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造成的危害及医疗事故混为一谈,认为不良反应是医院或企业的托词。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帮助他们澄清概念。”

  “不良反应是不可预知的”,北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邓培媛说,“它就像很多大自然现象一样,是客观存在的。”更为专业的解释是,“药品不良反应”又叫“不良事件”或“药害事件”,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等于说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将与医疗机构、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无关。如果这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作用又将是什么?

  不良反应对当事人肯定是不幸的,但“它的发现应该是对全体用药人群的保护。”邓培媛介绍道,“2000年底,国外发现了PPA的严重不良反应,我们也立即停止了这类药物的使用;对西安杨森的西莎比莉,我们发现国外已经报道有严重不良反应,也马上下文,要求药店停止销售,仅限在医院主治医凭药方限量使用;2001年,德国拜耳打电话说拜斯停这个药在国外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提出停止在中国使用,我们也立即下文收回。这些情况证明了不良反应的监测对全人类都是有益的。”

  “一种药物的研发即便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科技含量也很高,但临床实验的样本相对于上市后的广大人群毕竟太少,两三年的研发时间相对于一些药物不良反应10年甚至20年的潜伏期也显得太短,所以不良反应是无法避免的。”但莫名其妙地成为药品实验者的患者将处于一个什么位置,他至少对此应该有获知的权利,然而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邓培媛认为,医务人员都会向患者讲明哪些药物对他造成了什么影响,并提醒患者以后用药时注意,但当记者说出北京市2001年出现了10起药物不良反应致死事件,其中两例是由中药注射剂“葛根素”造成的时,她显得极为惊讶,强调“2001年整体的统计还没开始,第四季度的报表还没启动。我们的数据和您的也不吻合,这些数据不会通过媒体去发布,而是采取内部通告的方式”。

  那么,摆在患者面前的最重要的问题只能是关系患者利益的评定是否科学规范,据丛骆骆介绍,评定是严谨的,“数据经过层层上报,最终由专家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核鉴定,其间,医院的各种检查数据都会封存”。

  虽然不良反应的提法引出了有受害者而无责任人的令人很难理解的悖论,但毕竟患者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对此,有些国家已经制定了赔偿制度,我国也在筹划,但还没有出台,因为本身监测体系没有建立,资料不完全,做因果关系评价时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难于确定真正的相关性。这是技术上的因素,另外人文环境上,大多数人概念不清楚,往往把医疗纠纷和事故混同在一起。邓培媛说:“如果现在提出来一个赔偿法,可能会引起很大的社会的麻烦。不过,现在有好的开头了,以后会越来越好。”

  亡羊补牢

  正如很多美好的东西都是历经痛苦之后而产生一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也经历了这样的过。,60年代,欧美15——17个国家,用沙立度胺(反应停)治疗妇女妊娠反应,很多人吃了药就不吐了,明显改善了症状,于是成了“孕妇的理想选择”(当时的广告用语),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南美洲被医生大量使用,仅在联邦德国就有近100万人服用过反应停,反应停的每月销量达到了1吨的水平。在联邦德国的某些州,患者甚至不需要医生处方就能购买到反应停。但随即而来的是出生婴儿的短肢畸形,手和臂贴在躯干上,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上臂,下肢也一样,被称为海豹儿,共发现有一万多个病例,后来被称为“反应停事件”。

  这起药害事件对世界震惊很大,人们意识到,相应的机制可能会有效地控制灾难的扩大,于是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合作计划中心,最开始参加的有12个国家,现在发展到59个,中国是1998年3月参加的。国内迄今有15个省市及解放军建立了监测机构,还有16个省市没有建立。邓培媛说:“只有国家综合经济能力提高,人们的素质也比较高了,才有可能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咱们国家从80年代就开始做,但法规的出台是1999年,这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是有关的。”

  北京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成立于2000年底,现在只有60多家医疗机构加入了不良反应检测网,丛骆骆向记者介绍:“跟卫生局核对,拿到二级甲三级甲等挂牌的是120家,实际与它相当规模和水平的更多,在北京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应该是上万家,有病床的较具规模的大概是400多家,2002年建立观测机构是强调在一级甲以上,大概在400多家,要求设置兼职或专职人员,搜集信息填写报告,依法向上一级进行报告,生产、经营企业也必须设立。”

  意识重于机制

  “不良反应”虽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起到保护作用,但这些单位似乎并不领情。有医院的院长向丛骆骆解释不报的原因说,他们拿不准是不是不良反应,或者病人是多发病,究竟是哪一个药物引起的,不能确定。丛骆骆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理解,然而主要还是认识上不清,他说:“国家有法规定‘有时现报’,那就必须执行。”医院尚且如此,制药企业更可以想见。记者在监测中心采访时,遇到了前来报告一起不良事件的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安全用药专员、医学咨询专员马今,他们公司一种用了好多年的老三样的药在上海发生一例肝功能不良反应,他说:“每有一个我们都会按国家规定来报,我们公司的推销代表在推销药的同时有这方面的工作要求。在这方面国内一些企业的意识需要提高。”

  监测机制的建立、监测人员的素质水平的提高是必须的,但意识上的落后恐怕是更为重要的。邓培媛说:“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工作课题做的会好起来。2001年我们办了两期制药企业培训班,明年还会办,相信今后会有日新月异的变化。”

【篇6】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不断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市场开发的稳健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市场开发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市场开发领导、执行机构

  公司市场开发领导小组,是公司市场开发共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公司经理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公司市场开发各项工作发挥集体领导职能,各项目一把手为小组成员。公司下设大厦市场营销部为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市场开发工作的实施。

  二、市场开发奖励原则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根据公司高管制度,对市场开发业绩显著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专项或年度表彰奖励,充分宣传鼓励全员的市场开发职能,营造全员开发的文化氛围。

  2、以为企业获得项目合同,并能够预期到企业的收益为前提,对领导策划、协调组织和集体实施工程开发的有关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企业的预期收益,以项目合同获得后公司对该项目的上缴费用指标为唯一标准基数。

  三、奖励的.范围、层次

  1、精神奖励:对于提供有效信息的员工

  2、年度专项奖励:对于提供信息经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立项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签订的项目

  3、物质奖励:对于成功签约的项目

  4、其他:对于公司以外人员或机构

  四、依据项目收益金额划分设立奖励基金

  1、项目收益金额划分为四类:

  ①小型项目:收益金额<=50万元;

  ②中型项目:50<收益金额<=100万元

  ③大型项目:100<收益金额<=500万元;

  ④特大型项目:500<=收益金额。

  2、奖励费用来源:以项目合同获得后公司对该项目的上缴费用指标为标准基数,奖励额根据项目合同价款和上缴费用指标测算,所有奖励必须在此总数限额内执行。

  3、奖励费用计提规定:

  ①小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4%计提;

  ②中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6%计提;

  ③大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8%计提;

  ④特大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10%计提.

  五、奖励办法

  1、精神奖励

  大厦市场营销部每月按项目汇总统计,经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月度例会进行口头表扬,各部门经理依据信息数量,在信息提供员工的当月绩效考核成绩中每条加2分。

  2、年度专项奖励

  公司在口头表扬、当月考核加分后,年底绩效兑现将酌情进行考虑,员工晋升、个人先进评选各部门将优先推荐。

  3、物质奖励

  公司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奖励办法进行一次性年终奖励

  4、其他

  5、将根据具体情况,专题研究决定。

  六、执行程序

  1、按照合同目标成本原则由财务部协同大厦市场营销部测算工程上缴费用指标。

  2、工程中标并签署合同,或工程中标并已经开始进点施工、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汇编,公司针对项目的上缴费用指标测算完成。

  3、公司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填报工程开发奖励意见表,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4、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

  5、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市场开发领导小组。

【篇7】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

  ※惩:更好地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是集团各项规范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体系※是集团各项业务完成效果的评价体系

  ※是全员积极出谋划策、开拓革新的激励体系

  二、适用范围

  1、行为规范类: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但部分特殊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惩:约束全员行为)

  2、管

  理操作类:适用于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部分基层员工;(惩:保障各类管理制度运行)

  3、经营效益类: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团体以及有特殊经营贡献的个人。(奖:业绩好或为企业发展有贡献)三、奖惩原则

  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集团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集团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集团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集团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5、奖惩公正的原则:防止集团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集团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二章奖惩实施

  四、职责与权利(一)职责:

  各级直线管理人员:对所属员工的奖惩行为进行提报、审核、审批。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奖惩标准评估,奖惩结果的落实与运用。

  五、奖惩的等级及方式:

  (一)奖励的等级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大功三种,辅助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一

  次性奖金、晋级、调薪、职务晋升(需进行晋升考核)等;

  (二)处罚的等级包括过失提示、书面警告、记大过三种,辅助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劝退/

  开除、降薪、降职等。

  六、奖惩实施流程

  (一)奖励实施流程1)口头表扬

  2)书面表扬、记大功(需要物质奖励或书面通报表彰的)

  (二)惩罚实施程序1)过失提示

【篇8】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目的。

  1、客观、真实、系统地反映全体员工2015年度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

  2、不断提高员工业绩水平,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公司内积极提高,不断改善的良好氛围

  3.让做出实际贡献的员工得到相应的回报。

  二、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员工绩效评估和年终奖金支付。

  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

  1、行政中心是年末评价和报酬的归口管理部门,人事部负责全体员工年末业绩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各部门是年末审查的实施部门,负责组建部门评价小组和组织对所属员工的业绩评价

  3、社长负责审查年末审查结果、年末奖励发行方案,社长负责审查和年末奖励发行异议。

  四、年末审查管理。

  (一)年末审查的适用范围。

  进公司一个月以上(2015年11月30日以前进公司)的员工必须参加年末审查。其中进公司不到6个月的员工,审查结果仅作为人员使用的参考,不在年末奖励的支付范围内。

  (二)年末审查形式和内容。

  1、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实施360度业绩评价,分别从被评价人的上级、下级、同级三个维度进行评价,基层的非管理人员实施层次评价,即采用直接上级、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分别评价形式进行评价

  2、年末审查项目和审查指标。

  (1)附件1:《2015年员工业绩评价表》(a),针对科长级以上管理者的上司进行评价

  (2)附件2:《2015年员工业绩评价表》(b),对基层主管的上司进行评价

  (3)附件3:《2015年员工业绩评价表》(c(c),对主管级以上管理者的下级进行评价

  (4)附件4:《2015年员工业绩评价表》(d(d),对主管级以上管理者进行同级评价

  (5)附件5:《2015年员工业绩评价表》(e(e),针对科长级以上管理者的上司进行评价。

  (6)附件6:《2015年员工业绩评价表》(F(F),对基层以外的管理者水平进行评价

  (三)年末审查的实施。

  1、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审查实施,由人事部确定上级、下级、同级三个维度的评价人选,原则上上级为被评价人的直接上级,下级、同级人数一般为3人,不足3人以实际人数为基准

  2、年末审查根据被评价者的具体表现,符合各指标的程度,分为5个阶段进行评价的评价,评价者详细列举事实和理由,进行评价

  3、人力资源部将绩效考核表发送给各有关人员,参加各部门评价组的评价

  4、各级评价者根据客观事实、数据等评价被评价者,将完成的业绩评价表返回人事部

  5、人力资源部对完成评价的业绩评价表进行分类、评价、总结,形成评价结果总结表,向社长提交审查

  6、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员工的评价有权提出建议,总经理对所属部门的科目级和以下员工的评价结果有最终审查权,总经理对所属部门的科目级以上员工的评价结果有最终审查权。

【篇9】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个总是。

  为了更好地发挥年终奖金的激励作用,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方法。

  年终奖金的发放主要用于鼓励一年来在技术、质量和管理等方面不断改进、创新和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成绩的员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发展。2适用于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管理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公司持续改进项目组织实施、总结和评价,3.2生产部负责评价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情况,3.3各部门负责评价本部门人员

  3.4行政部负责年终奖金总结、审查、核算,向社长报告审查。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年终奖的构成。

  4.1.1年终奖金按百分制计算,由持续改进奖、安全奖、本职工作奖和特别奖构成。

  4.1.1.1持续改进是提升公司满足要求能力的循环活动,是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参与,从技术、管理、产品质量、成本优化和客户满意等方面进行改进,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持续改进奖占年终奖金的50%,满分为50分

  4.1.1.2安全奖占年终奖金的30%,满分为30分。4.1.1.3本质工作奖占年终奖金的20%,满分为20分。4.1.1.4特别奖属于加分,≤300分。4.2年终奖审查内容4.2.1继续改进奖。

  a当月按质量、按量、按期完成公司安排的改进项目和工作,可获得60分的1/12,未按要求完成的,根据其完成情况不得分或不得分

  b当月未完成的工作将被列入下个月的审查项目,直到完成为止。在此期间,当公司没有安排完成的持续改进工作时,相关部门将被视为完成

  D公司鼓励各部门积极主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各部门自行改善工作效果明显可申请特别奖

  e持续改进奖以部门为单位评价。

  4.2.2安全奖。

  A公司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本人在本年度内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无事故发生,无违规作业记录,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考试,本人可获得年终安全奖

  B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轻伤事故,大设备事故,工伤休假三个多月工伤直接责任方取消当年年终安全奖

  c公司年度安全目标未实现时,全体员工年终安全奖减免20%。除了一次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减免了10%的年终安全奖金。电子公司发生重大伤亡或重大事故,全体员工取消了当年年终安全奖金。由于安全事故,剩下的当年安全奖金额回到了当年的其他奖金。g安全奖被评为每个人。4.2.3本职工作奖4.2.3.1部门评定。

  ①每年年底,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每位员工进行一年的工作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行政部;②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人员业绩记录齐全,包括工作成绩和失误。4.2.3.2行政部审查。

  ①行政部门总结了一年来公司记载的员工业绩和工作失误,②行政部门审查了本部门员工工作的审查意见,签署了意见。4.2.3.3行政部将各员工工作审查初步结果报总经理审查。4.2.4特别奖4.2.4.1特别奖种类。

  A研发新品、新市场,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

  b使用新方法、新手段、新措施等,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包括生产第一线员工的生产时间)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情况下

  D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有实效的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着成绩的我们h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有功者的我们i给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的我们应该给予其他奖励的事项。

  4.2.4.2特别奖励只鼓励工作成绩相关人员。4.2.4.2特别奖励评估方式。

  a各部门完成特别奖项,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告行政部

  b特别奖励由行政部负责初步审查,由社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奖励得分。4.3年终奖的计算。

  4.3.1根据每个人的职场,公司规定各职场年末奖金的奖金系数。4.3.2个人评价得分=本部门评价得分。4.3.3个人年终奖金计算。

  个人年终奖金=[公司奖金总额/⑩(每个获奖者评分×本人奖金系数)×(本人评分×本人奖金系数)

  4.4年末奖金的发行时间一般在下一年度的2月。五种方法自2012年起实行。

【篇10】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篇11】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化正向激励,弘扬奋斗精神,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

  (二)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四)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三)记一等功,由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

  经省委同意,副省级城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对本地区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奖励。

  (四)授予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

  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市(地)级以上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开展及时奖励。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应当事先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开展及时奖励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审批机关直接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定期给予奖励。其中,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授予称号,一般每3至5年开展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奖励种类和数量根据相关工作重要程度和成效、参与工作人员贡献和数量等因素确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颁发奖章、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公务员奖励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予以倾斜。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集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提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获得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机关组织开展休假疗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第十四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先进事迹。重大典型事迹编入公务员培训教材,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公务员奖励应当严格标准、控制数量,注重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授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称号,一般应当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暂停实施奖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奖励证书、奖章或者奖牌,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公务员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以上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实施公务员奖励工作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实施公务员奖励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2】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篇13】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 。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奖惩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 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 奖励可分为:

  a、 嘉奖: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 元的奖励;

  b、 小功: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 元的奖励;

  c、 大功: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 元的奖励

  d、 晋升: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惩处可分为:

  a、 申诫: 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 元的罚款;

  b、 小过: 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 元的罚款;

  c、 大过;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 元的罚款;

  d、 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 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 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 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 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 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 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 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 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 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 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 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 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 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 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 服务满5 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 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 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 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 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 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

  6)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 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

  3) 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 在禁烟区吸烟者;

  8)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 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 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 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 ,经查核实者;

  8)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 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 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 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 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 )1 次嘉奖可与1 次申诫相抵;

  2 )1 次小功可与1 次小过相抵;

  3 )1 次大功可与1 次大过相抵;

  4 )3 次嘉奖相当于1 次小功;3 次小功相当于1 次大功,3 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 )3 次申诫相当于1 次小过,3 次小过相当于1 次大过,3 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 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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